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0.13 北市法一字第09431731800號函 本案雖不符合所涉要點規定,然尚難謂其不符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市有不動產占用人申請分期攤繳使用補償金處理原則之規定,惟本案已於強制執行程序中,以分期給付之方式攤繳補償金,故似無須再適用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