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消防署 103.12.22 消署危字第1030018263號函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0條有關爆竹煙火相關場所負責人應依法申報爆竹煙火原料或成品流向之規定,其意旨係為避免不肖業者未依規定大量儲存爆竹煙火或販賣予非法場所造成安全疑慮
2.
- 內政部 101.08.14 內授消字第1010269418號函
-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固得派員進入爆竹煙火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其安全防護設施、相關資料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且被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至於上開範圍以外之場所,地方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同條例第20條規定,就爆竹煙火流向登記資料依職權進行詢問及調查,然該詢問及調查不具強制性,執行時不得逾越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