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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內政部消防署 101.08.30 消署危字第1011600418號函
  • 主管機關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沒入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等,於沒入裁處書送達行為人後即可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銷毀之,其程序不因當事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受影響,然於銷毀前應將煙火數量清點紀錄以避免爭議,有關銷毀可能涉及之環境污染問題則應洽環保機關提供協助
2.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8231號函
  • 有關取締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而查獲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及機具,應視沒入物之危險性程度及保全證據需要,而將其逕予沒入銷毀或先行扣留再移交檢察官扣押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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