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4條;除第7條第2、3項、第14~24、27條、第28條第2項及第30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2.
  • 衛生福利部 108.09.17 衛部護字第1080131405號
  • 不論是否查明加害人身分,除有法定得不受理事由外,性騷擾申訴及再申訴案件均應依法予以受理並完成調查;另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4項規定所為之書面通知,應屬觀念通知
3.
  • 法務部 108.09.04 法律字第10803513300號函
  • 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第5項、性騷擾防治準則第20條規定參照,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所為書面通知應屬行政處分,又警察機關調查結果,如不具備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之法律效果及規制力,則非行政處分
4.
5.
  • 法務部 107.02.26 法律字第107035017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48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等規定參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移請警察機關調查目的,在於查明性騷擾事件加害人身分等資訊,俾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行為,如再申訴或裁罰程序,故警察機關從事此類事件調查程序,自屬該法所稱行政程序,其中警察機關調查期間末日認定,因相關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應適用該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6.
  • 衛生福利部 106.12.15 衛部護字第1060136202號
  •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加害人,依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定義,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7.
  • 衛生福利部 105.05.06 衛部護字第1050111016號
  • 有關未成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欲提起申訴,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性騷擾申訴,機關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8.
9.
  • 內政部 102.07.10 台內防字第1020252025號
  • 性騷擾申訴事件經調查成立,當事人均未提再申訴,行政機關仍應審酌事實情狀,若客觀上難以明白確認,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機會,以求客觀公允
10.
  • 內政部 102.06.17 台內防字第1020223319號
  • 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對決議結果不服並提起再申訴時,自當受理並調查再申訴事件,再申訴調查結果確定後始得為後續行政裁處;倘加害人一行為同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0、25條估規定,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課處行政罰鍰
11.
  • 司法院 100.11.15 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函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12.
  • 內政部 100.10.19 台內防字第1000205123號函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13.
  • 內政部 98.11.03 台內防字第0980205026號
  •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案以「加害人所屬單位」為申訴對象。至「期日」之認定則以性騷擾事件發生日期時間為據,並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
14.
  • 內政部 95.07.11 台內防字第0950108635號
  • 有關性騷擾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藉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然仍須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