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 102.06.17 台內防字第1020223319號
- 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對決議結果不服並提起再申訴時,自當受理並調查再申訴事件,再申訴調查結果確定後始得為後續行政裁處;倘加害人一行為同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0、25條估規定,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決定是否課處行政罰鍰
2.
- 司法院 100.11.15 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函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3.
- 內政部 100.10.19 台內防字第1000205123號函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4.
- 內政部 100.01.04 台內防字第0990256903號
-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範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之性騷擾事件,其規定之第25條第1項,屬保護人民免於受到性騷擾而為之特別刑法規定,凡行為人行為符合該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者,即構成該條所定犯罪,法官即得依法判處一定刑事處罰
5.
- 內政部 95.07.11 台內防字第0950108635號
- 有關性騷擾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藉以達成行政管制之目的,然仍須合乎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