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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5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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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4.01.30 法律字第1040350049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4、20條等規定參照,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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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2.11.01 法律字第1020351173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46條、檔案法第18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等規定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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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消防署 98.06.17 消署調字第0980011641號函
  • 民眾於房屋產權交易後,得否申請查詢該屋是否發生火災之資訊,非屬申請「火災調查資料」之範疇,故無消防法施行細則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災調查資料公開申請處理原則之適用;至於查詢「房屋曾否發生火災」資訊,則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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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97.08.15 法律決字第0970029764號函
  • 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若對政府機關就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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