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0.12.14 法制字第1100252159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嘉義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一案之意見
2.
- 法務部 108.06.04 法律字第10803505760號函
- 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參照,該條立法意旨係明定董事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及特別決議,分別定其出席人數及議決方式,並將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重要事項予以明定,俾使其運作有所依循;又鑒於重要事項討論,影響財團法人營運至深且鉅,爰明定應於會議10日前,先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重要事項討論,俾全體董事得預先知悉討論內容,以充分準備,並利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等。故「財團法人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非屬上述規定第2項所定重要事項,無須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而應屬董事會普通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