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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救助法
                                    第 23 條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4-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社助字第110318599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