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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2408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3、4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預算法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 更新基金。
  •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7-8 條
    市政府為執行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捐獻或回饋得成立特種基金管理之,其 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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