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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第 91 條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1-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都建字第110615116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
(原名稱:臺北市住宅區重要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指定幹道兩側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