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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促進汽車運輸業健全發展,維護營運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 ,得發布命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4-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0317614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