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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第 6 條委託計畫或要點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經營管理之辦理目的、標的及項目。 二、委託經營管理保證金、租金、使用費及權利金之計算基準。 三、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應投資之資金、應負擔之費用支出及其他權 利義務等)。 四、委託經營管理期間及續約要件。 五、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計算基準。 六、受託人應備資格及條件。 七、委託經營管理之督導及獎勵。 八、委託經營管理之財務計畫(包括成本效益分析、預估損益及投資報酬 率)。 九、委託機關可提供之補助。 十、其他相關事宜。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衛企字第110301142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點;並自110年1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