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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衛生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20205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新名稱: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43 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 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 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 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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