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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
第 3 條前條附表之允許使用條件中,有關應辦理社區參與之規定,其辦法由臺北 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2-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542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