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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1-1003
自治條例
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2318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國民教育法
    第 9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 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 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 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 三、協助學校發展課程,提供教師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導,以落實國民教 育之實施。 四、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協助教師積極進行教學研究,增進教學效能 。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之組織,推動學生輔導諮 商、科技與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原住民族教育及其他相關教育事項。 前二項任務編組之組織、運作與教師資格、遴選、商借、培訓、獎勵、年 資採計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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