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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
第 4 條本自治條例扶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補助。 二、訴訟及法律服務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 (含心理治療費用) 補助。 四、生育補助 (含生活補助) 五、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 六、收容安置及補助。 七、房租補助。 前項各款補助辦法,由市政府定之。第 5 條符合第三條規定,而有下列各款之需求者,市府各相關機關應優先予以提 供扶助: 一、受教育及訓練機會。 二、工作機會。 三、其子女受托及教育機會。 四、收容。 五、承購、承租國宅。 六、其他依法令應予保障之權益。 前項各款優先扶助方式及內容,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9-05-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4543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