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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0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90)府法三字第9011018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地方制度法
    第 27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 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 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 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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