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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5-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434449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9、12、16條條文
  •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4 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 辦理機關(構)、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進用身心障礙者獎助、輔導 及稽核等支出。 二 辦理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及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事項等支出。 三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庇護工場等支出。 四 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諮詢與補助等支出。 五 辦理視障按摩業管理暨違規業者稽查等支出。 六 僱用專責人員推展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施個別化專業服務,維護身心 障礙者就業權益事項等支出。 七 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之行政費用等支出。 八 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及權益保障事項等支出。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得委託或補助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團體 或其他經重建處核准之單位辦理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獎(補)助項目,其運用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市政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僱用之人員,不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規定;其業務編組、人員配置、聘僱辦法及敘薪標 準表,由重建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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