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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32 條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 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3312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3、4、8條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退費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