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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第114304435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8條條文
  • 國民教育法
    第 32 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 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
    第 57 條
    學校進修部免收學費,並得視需要,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其收費之自 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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