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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7-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5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3年5月1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351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殯葬管理條例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劃定一定海域,實施骨灰拋灑 ;或於公園、綠地、森林或其他適當場所,劃定一定區域範圍,實施骨灰 拋灑或植存。 前項骨灰之處置,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 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實施骨灰拋灑或植存之 區域,不得施設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或設施,且不得有任何破壞原有 景觀環境之行為。 第一項骨灰拋灑或植存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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