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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5-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障字第10140431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2年1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第 28 條
    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規定情形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受補助者運用補助款購置設施設備、機車、車輛及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所 定之雜項設備等財產,其應遵守之規定,由重建處定之。 前項財產僅供執行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工作使用,非經重建處同意, 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贈與、拋棄、轉讓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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