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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2-1010
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51662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8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 預算法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 臺北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臺北 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下設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資源回收基金、一般 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及環境教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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