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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2-202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北市衛企字第1076009523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及管理作業基準
    第 3 條
    三、統籌款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從事精神病、結核病、性病及新興傳染病等特殊醫療業務之醫療機構及營運艱 困醫療機構醫師之獎勵金或支援醫師之支援費用。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及辦公設備。 (三)補助不易羅致人員之獎勵金及因應業務需要而遴用專案人員之費用。 (四)推動公共衛生及社區健康服務之相關工作費用。 (五)醫療作業基金之管理費用。 (六)研究發展之獎勵金。 (七)統籌款之管理費用。 (八)其他經市政府核准辦理有關衛生醫療業務事項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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