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2409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預算法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第 96 條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