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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3-01-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335690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