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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社二字第096342150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96年4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第 6 條
    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為政 府捐助之本市財團法人遴聘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二分之一比例,由原 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以下簡稱原捐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依前項比例計算之推薦人數取整數計算,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原捐公法人應於前項本市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四個月前至二個 月前之期間內,檢附推薦意見、推薦代表之同意書、基本資料及學經歷證 明文件,將推薦代表函報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推薦意見,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註明推薦代表所屬類別: 一、原捐公法人有關業務人員。 二、對捐助目的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社會公正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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