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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5-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社障字第097325731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0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療等公、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 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 兒童免費優惠。 前項兒童優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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