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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23 條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 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5-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7037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7、18、19條條文;並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北市法綜字第1103044325號函勘誤法規名稱
(原名稱: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規則;新名稱:臺北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