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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4-05-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834230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09800575560號函同意備查
  • 自來水法
    第 110 條
    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前項每日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五十 七條之規定。 前二項簡易自來水事業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申請自來水事業 同意後,由自來水事業代管或接管其供水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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