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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3-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9)府法三字第09932569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0 條
    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圍。 本標線之線型為白實線,線寬十公分。但機車停放線劃設於非車道上者, 得採用線寬五公分。 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路邊大型客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如下: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除平行停車外,其寬度應在三點三公尺以上,其 地面應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圖例如下: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用時機由主管機 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 置標誌告示。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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