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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2 條為增進前條團隊之特殊教育知能,以利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各級主管機 關應視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特殊教育需 求,加強辦理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培 訓及在職進修,並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協助。第 40 條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方式辦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2397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