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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7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場所,管理權人應製作避難逃生安全說明影片於場所 內播放,其播放設備應具備於緊急狀況時切換播放避難逃生訊息之功能。 前項影片及避難逃生訊息內容、播放時機等相關規定,由消防局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消預字第10133770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