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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業者應加強自主檢視,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經營區分區評鑑,並得視評鑑 結果之優劣,於次期契約減免使用費二成或提高使用費一點二倍至五倍。 前項評鑑及獎懲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水字第10160835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