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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3-04-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授財產字第101311035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民法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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