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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多人申請 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9-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交停字第102340596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2年3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