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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2-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4)北市消預字第10436026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9點;並溯自102年6月28日生效
  • 臺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第 13 條
    本市下列場所之火警受信總機,應具備地區警報音響關閉時強制啟動警報 音響之功能,並應立即將其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之訊號通報管理權人 、防火管理人及傳送至消防局資料庫: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場所。 二、其他經消防局公告指定之場所。 前項火警信號及警報設備關閉訊號之通報、連線及管理辦法,由消防局另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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