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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下水道橋樑隧道附掛纜線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業者於本市下水道、橋樑或隧道暫掛、附設纜線,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並繳納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 前項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簽約或續約前一次繳清。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時,應一併通知第一項應繳費用之數額,業者應於 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期限簽約者,視 為撤回申請。 業者於施工時應遵守施工管理辦法。 第一項之使用費之收費標準及前項施工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7-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128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