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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7-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2363800號令公布廢止
  • 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 教育基本法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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