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教育基本法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