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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0-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築字第10337951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4年4月1日實施
  • 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自治條例
    第 8 條
    申請書件符合規定者,都發局應審查交通、景觀、公共安全、未來發展需 要與土地利用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會同實地勘查指界說明。 都發局審查結果認為廢止或改道計畫妨礙公共利益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修改,屆期未修改或修改後仍有妨礙者,駁回其申請。 都發局審查結果合格者,應送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並辦理公開展覽。 前項審議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審議事項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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