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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1-01-203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企字第1083102379號函自108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54 條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期限屆滿後,移轉公共建設予政府者,應將現存所有之 營運資產或營運權,依投資契約有償或無償移轉、歸還予主辦機關。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 61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時,得視公 共建設計畫之性質,備具民間投資資訊,供民間投資人索閱,或辦理說明 會,並參酌民間投資人建議事項,訂定招商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招商文件應於首次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辦理公開閱 覽: 一、重大公共建設。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辦理。 三、依本法第九條之一有償取得公共服務。 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有必要。 前項公開閱覽,主辦機關應將公開閱覽之文件置於指定之適當處所,或以 電子化方式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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