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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27 條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 長期照顧服務法
- 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133199159號令修正發布第3、13、14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