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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0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提供身心障 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支持及照顧,促進其生活品質、社會參與及自立生活 :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家庭托顧。 八、課後照顧。 九、自立生活支持服務。 十、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5-3017
(廢)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居家照顧補助計畫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76105573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