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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1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秘字第1043000720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1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