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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民以工代賑輔導自治條例
第 15 條社會局及各需用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工作特性訂定管理臨時工之相關工作 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8-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修正名稱及第1、10、11、13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市民臨時工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市民臨時工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