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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6-2 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者,得申請減免學雜費;其減免基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免除全部學雜費。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之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7-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2253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105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