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4 條主管機關應鼓勵民間辦理無形文化資產之記錄、建檔、傳承、推廣及活化 等工作。 前項工作所需經費,主管機關得補助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5-3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24728號令修正發布第2、10、12點條文;並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