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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 22 條前二條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必要事項、實施情形之提出、稽核之頻率、內 容與方法、結果之交付、改善報告之提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由主管機關核定。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6、7、13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4307號公告第3條、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1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之權責事項,自111年8月27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