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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第 6 條使用回饋設施應遵守回饋設施使用須知,如需事先提出申請或繳交使用費 者,應依回饋設施使用須知申請核准或繳交費用後始得使用。但下列情形 使用各處理廠場部分回饋設施,得減免費用: 一 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 二 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心障礙證明,免費。 三 設籍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 明,免費。 四 六十五歲以上者,憑身分證明半價優待。 前項回饋設施使用須知及申請使用程序,由各處理廠場擬訂,並報環保局 核定之。 第一項回饋設施之收費基準及數額,依規費法第十條訂定如附表。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場字第10830284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8年5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