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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8-4019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3410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財團法人法
    第 24 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 ,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 公認會計原則。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 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前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之指導原則,由主管 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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