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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1-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03043154號令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 財團法人法
    第 61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 關核定。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 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 核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董 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監督之規定。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依法律、法規命令或捐助章程規定 應報主管院遴聘(派)、解任者,其遴聘(派)、解任之資格、條件、限 制、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主管院定之。
  • 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第 2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 本市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及監督管理等相關事項,委任 本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市財團法人之業務涉及二個以上本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業務者, 以其主要業務之本府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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